保卫处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况。确保车辆使用安全高效,做到节约经费、合理开支、降低消耗,保证处工作运作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卫处车辆是保卫处用于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侦破大案件、抢险救灾、执行特殊任务等活动的交通工具,一般情况不得私用,特殊情况须经处领导批准。
第二条 车辆外出执行任务,须报请处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条 车辆驾驶人在使用前应检查车辆机油、冷却水、轮胎气压、转向、制动、灯光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严禁带“病”行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车辆使用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校本部1#行政楼停车场内。同时如实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返回时间、车辆使用情况、车辆状况等有关内容。
第五条 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专驾,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特殊情况须经处领导批准。
第六条 车辆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时,如属车辆保险范围内的驾驶员应积极协助处里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车辆外出违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使用人、乘坐人应爱护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不得将杂物丢弃在车内。
第八条 车辆用油由处里负责购买,加油卡、机动车备用钥匙由处里指定专人保管,严禁私配车钥匙。
第九条 驾驶人应按时完成车辆的年检、保险的购买工作,经常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零件更换所需费用驾驶员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处领导审核后,由处里与修理厂技术人员共同鉴定,确定修理项目和合理费用,然后报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 处里应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油料使用经费做好详细登记,油耗和行驶里程要基本吻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