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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2010年至2013年防止财物被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发布日期:2010-06-29  作者:Bwc  浏览量:

兰州城市学院2010年至2013

防止财物被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学校的公共财物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免遭损失,防止盗窃案件发生,切实履行好领导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与校内各单位鉴定防盗窃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止财物被盗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防盗窃工作,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

二、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办公室及各类机房、库房的防盗窃工作。门窗、门锁、防护栏等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室内禁止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管好自己的银行卡、防止密码泄于他人;教育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管好自己的钥匙、随时关好窗、锁好门;机房、库房和重点部位要专人专管,确保本单位的财物安全。

三、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在管好自己财物的同时,自觉地维护学校和他人的财物安全,打好群防群治的工作基础。

四、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各单位值班人员、重点要害部位的值班管理人员、校园、校门执勤巡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高度注视值班责任范围内的安全,对不安全的隐患及时检查发现、上报,严禁脱岗、漏岗,防止盗窃案件发生。

五、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所属的计算机室、实验室、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等部位均属我院防盗窃案件发生的重点单位和部位。所属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防盗窃工作,切实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以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我院重点部位的安全。

六、做好教职员工在住宅区的防盗窃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要从关心教职工利益出发,高度重视住宅区的安全工作,要支持社区、保卫处等部门做好住宅区的防盗工作,并组织、宣传、发动本单位的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和自觉履行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和责任。为创建安全、文明、祥和的生活环境积极做贡献。

七、切实加强机动车、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园及住宅区域内停放过夜。校园内运营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运营手续,须及时到院保卫处办理签订协议书手续。未办理手续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运营和停放。教职工购买的自用车辆必须遵守校园管规定,各车主、司机要自觉服从学院门卫执勤人员管理。教职工自购的自用车停放点,学校不安排专门看管人员,丢失损坏的经济损失,由车主自己承担。师生员工所备用的自行车、自天夜间一律入棚入室进行存放,不得在校园和单元楼道内乱停放。若因乱停乱放造成自行车丢失损坏。由车主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因车棚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自行车丢失损坏,依照《兰州城市学院自行车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八、充分发动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盗窃案件的协查侦破工作,注意发现嫌疑人员、及时向保卫、公安部门报告情况。若发现财物被盗时,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及时向保卫、公安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配合办案人员侦破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和线索。

九、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明确,防范措施不得力,违反学校规定,在办公室内和学生宿舍内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造成财物被盗者。按照《治安处罚法》等相关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经济处罚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本责任书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校内各单位鉴定。本责任书有效期满后,在续签之前责任书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责任人如有变动,由继任者履行责任。

  兰州城市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

领导签字:

兰州城市学院        (二级学院、部、处、室)

单位责任人: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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