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将学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结合我校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保卫机制、安全防范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有效防止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
二、考核对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和后勤服务部门)
三、考核的内容和时间
1、根据学校与各单位责任人签订的《兰州城市学院2010-201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兰州城市学院2010-2013治安(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兰州城市学院2010-2013年防止财物被 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分为组织机构健全情况及综治档案建立情況;法制安全教育宣传情况及开展综合治理情况;开展安全防范、安全稳定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具体内容及记分方法详见《兰州城市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细则》。
2、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份。具体考核时间以综合治理委员会通知时间为准。
四、考核的办法及程序
1、考核工作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考核的基本程序:先由各单位根据与学校签订的“三个责任书”和《兰州城市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分,然后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根据检查和工作记录,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行政审定。
3、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
优秀:总分≥90分; 良好:80分≤总分<90分;
合格:60分≤总分<80分; 不合格:总分<60分。
4、考核评估采取一票否决。凡发生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一票否决”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奖惩
1、为表彰先进,学校每年对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按考核单位数20%的比例,评选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对考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学校给予该单位及责任人以适当的奖励。对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独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单位责任人在年度个人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
3、发生重大火灾、恶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为不合格。
六、附则
1、各单位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单位一年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2、自评和考核必须按照考核细则的标准严格评分。
3、本办法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