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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Admin  浏览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增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总体防范能力,保障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生活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秘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医疗部门、财务金库、油(气)储存站(点)、化学药品、放射性源、枪、弹存放处等部(单)位,具体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防盗部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辖内的各级重点要害部位。

第四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责任管理制,并接受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校级重点要害部位由校综治委审定、市公安局审批;院、处级重点要害部位由各院处级申报、校综治委审批。校级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方位、图片、说明、工作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院、处级重点要害部位可参照校级重点要害部位建立档案。

第六条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并设立安全小组,切实发挥基层安全员的作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可酌情对安全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和现金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等制度。

第八条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积极采取有效的人力、设施、技术防范等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自动报警系统;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应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底限度。

第九条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的门窗、水电、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电器线路、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与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安全教育,使重点要害部位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掌握基本的防范技能。对所雇(聘)用人员要按照学校对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查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在使用期间要加强教育与管理,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雇(聘)用人员要及时解聘。重点要害部位要达到无刑事案、无治安案、无犯罪人员、无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为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落实安全责任,校级重点要害部位要和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保卫处要经常深入到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纳入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重点要害部位对保卫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对不重视安全工作,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由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城市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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