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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Admin  浏览量: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兰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和《兰州城市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部)、处、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花园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表演;

(三)人才交流招聘会、产品展览和演示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院(部)、处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校内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一周到保卫处领取《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二)校内其它大型活动应由各院(部)、处的处级领导审批后,提前一周到校保卫处申请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三)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10日向校办报告,经学校同意后,再到市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保卫处和校办在接到举办单位的申请后5日内,要作出明确答复。

第八条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大型活动,保卫处视情况派人维持治安秩序;经批准举办的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保卫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十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提出终止活动,并对主办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规定人数出售入场券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保卫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遵守纪律,尽职尽责,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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