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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文明养犬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3-04-11  作者:马进山  浏览量:
关于校园文明养犬的提示

 

 

全校广大师生:

为扎实推进“三抓三促”行动,维护安全校园秩序,创建文明校园,确保全校广大师生避免受伤害,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兰城[2016]88号),特向全校师生再次提示如下:

1.学校家属区是限制养犬区,养犬住户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免疫证和许可证等证件,同时,必须按规定圈养或栓养,禁止饲养兰州市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

2.学生公寓不得饲养任何宠物;严禁在校学生饲养或携带任何大小犬只出入校园,严禁校外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严禁在操场等体育场馆训练任何狗。

3.学校住户饲养的观赏犬、宠物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主动树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要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的疫苗,按期登记、年检。

4.学校住户携犬出户时必须戴犬链、挂犬牌,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禁止脱缰遛犬。遛犬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进入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等禁养犬区域遛犬,携犬出户需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师生、住户不得在校园为外来陌生犬只投喂食。

5.《民法典》规定,动物的管理人如果给别人造成侵权,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医药费、误工费、物质伤害赔偿、护理费等;如果伤害大,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学校养犬住户,违反《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6.对于校园内出现的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都将视为流浪犬,保卫处将配合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按规定对流浪犬进行处理。

7.各学院、各部门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负有监督、管理、教育的责任,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止狂犬病等的宣传教育,加强养犬知识与社会公德宣传,希望全校各单位和校内师生及住户予以高度重视,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积极配合,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确保校园平安、和谐稳定,齐心共创文明校园。

 

 

 

保卫处

                   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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