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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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校园秩序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Admin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秩序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条保卫处建立校卫队,专门从事校园秩序维护工作。对严重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四条校卫队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执勤人员应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和登记制度,严格、文明执勤。

第五条出入校园人员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外单位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有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通报,经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

外来人员不准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七条出入校园的内部机动车须持有保卫处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并摆放在驾驶台醒目处,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八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车辆进入校园,应凭有效证件在门卫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放行。离开校园时,门卫有权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大噪音家用车进入校园。

第九条携带大件物品、公物出入校门者,必须持有关单位或本校人员证明,主动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对可疑车辆和物品,执勤人员有权暂扣,经保卫处审查后,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方可放行。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条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路面上私自堆放杂物占道,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校内建设需要挤占路面或道路施工的,有关部门应提前三日向保卫处报批。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和路标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教学区、生活区鸣笛。严禁摩托车在校内飙车,禁止未经批准的车辆在校园内营运,双人、三人自行车不得在校内行驶,骑自行车严禁带人。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有效,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交通管理员的监督、检查。机动车要在划有停车线的路边停放。

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大型集会、社会考试的车辆应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严禁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违章占道和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保卫处负责办理校内公用车辆和学校职工(含其亲属)机动车通行证、学校职工及其家属的摩托车、助动车办理通行证。

所有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一年,到期后凭原证办理新证。

第十四条校园内发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保卫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派出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不得从事非法、违规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不得进行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煽动闹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权。

第十六条在学校有关场地举办集会、演讲、文体等有关大型活动(500人以上)时,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举办集体活动坚持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

全校性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要有安全工作预案,必要时报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的集体活动,保卫处应予以制止、取缔。

第十八条学校内部成立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开展活动的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上述举办集体活动的规定。

国内外新闻记者来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证明,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学校进行采访。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布的通知、通告、简报,应张贴在指定位置。严禁任意撕毁、覆盖、涂抹学校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布告。

校内各建筑物、树木、电线杆、公告栏等部位,禁止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各类信息材料。各单位如确需在校大门、主要道路和建筑物张贴、牵拉大型宣传标语,应经宣传部批准,事后及时撤掉。

第二十条设在校园的商业网点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随意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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