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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Bwc  浏览量:

兰州城市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及家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一个良好、安宁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各级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进行,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经营店铺的主管单位(包括出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对防火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学院必须组织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各单位应与下属单位和重点部位负责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真正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根据《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校级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由保卫处确定,并负责建立相应防火档案,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基层单位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由所在单位确定,报消防科备案。

第六条 兰州城市学院范围内及周边开发地段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各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要从严管理,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及危险场所或重要部位(化学实验室、演播厅、档案馆、图书馆等)应张贴消防警示标志;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的场所要坚决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对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建立月检查日巡查制度,重点部位日工作情况要有记录,主管领导要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消防科,争取及时得到解决。发现违法违规要立即自纠,不得放任姑息,切实搞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九条 配发到各单位的灭火器具和单位办公、教学等使用所在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安全指示标牌、应急灯等),要有各单位指定的安全管理员管理和清洁。灭火器、消防设施放置在指定位置,注意防晒、防潮、防腐,保持清洁和性能良好,除了扑救火灾之外严禁挪作它用。不得对室内消防栓箱进行遮挡埋压以及在其周围摆放物品或堆放杂物,确保使用方便。管理员要做到每日查看,防止发生被盗和破坏,确保完好有效。校内经营实体、校办产业等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本单位负责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保卫处消防科负责监督。凡由于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灭火设施器具损坏、丢失或挪作它用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费用进行维修更换和赔偿。

第十条 针对火灾多发季节或重大节日期间,除普遍检查外,尤其要对消防重点部位隐患排查。烟花爆竹要划区域燃放,并做好燃放秩序维护,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校内举办集会、演出、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条件的大型活动要组织演练。各类大型活动必须报保卫处消防科审核合格后方可举办,需要依法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交保卫处消防科存档一份。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根据单位实际,要举行一年不少于1次的消防实战演练活动和讲座(消防安全重点部门至少2次),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能力,使师生员工自觉地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及技能培训,使其达到熟悉我校及岗位的防火要求,学会一般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或自救逃生的常识。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采用墙报、厨窗和网络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让消防安全深入人心,增强自救逃生能力,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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