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凡消防部门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时,单位要指派专人协同配合接受检查,对指出的问题要虚心接受,对于提出的整改项目,要按期以《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的期限进行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结果,接受检查验收。凡敷衍应付、阻饶、借故推辞检查而导致发生消防事故者,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和作为人事参考。凡违反本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引发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者,对主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学校原有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兰州城市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