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火灾预防
1
.学校在规划校园建设时,必须同时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公共用房的装修、临时用房的修建,都要按《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由本单位向消防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
3
.新建、扩建、改建和临时修建的用房,均要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按建筑物的使用要求,还要考虑设计消防设施、消防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并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4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向建设方,并向使用单位和消防科移交消防设备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培训管理、操作人员。
5
.改建、扩建、维修建筑物时,不得随意改动、拆除、取消或封堵建筑物内的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如确需变更,必须事先报告保卫处,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6
.建筑物内的安全通道中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建筑物外不得有违章建筑防碍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实验室(演播厅)和库房的火灾预防
1
.实验室(演播厅)和库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存放、保管,必须要有符合安全规范的场所。实验室(演播厅)里经常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必须限量存放,妥善管理。各种易燃、助燃气体的气瓶一律不得进入实验室。
3
.各种库房内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必须事先上报保卫处,影响较大的还要上报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批准,经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4
.实验室(演播厅)的可燃气体管道、动力电源等,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改动,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或使用已经老化的线路。
5
.实验室(演播厅)的人员离开时,必须检查自己使用的水、电、气等是否关好。最后一个离开的人员要进行全面检查。不允许各种实验和设备在无人状态下运行。
第十四条 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的火灾预防
1
.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
2
.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内的照明灯具配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
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内不得带入打火机、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预防
1
.我校的公共聚集场所主要有校医院、礼堂、体育馆、图书馆、食堂、教学楼、办公楼、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公寓、商店等。
2
.公共聚集场所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有物品堆放,不得随意改装房门或加装隔断,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3
.要经常检查有无火灾隐患,对防火等级低的建筑材料要进行更换或做防火处理。电器材料要达到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校园和家属区的火灾预防
1
.禁止在校园内和垃圾道、垃圾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等物。树丛和草坪以及其他有可燃、易燃物品的地方不得有明火,不得乱扔烟头。家长要教育小孩不得玩火。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供电线路,禁止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假冒伪劣插线板和转换器。不得擅自改动天燃气管道。
3
.不得在校园和家属区内乱放乱倒易燃、易爆或可燃的气体、液体及其他杂物。
4
.居民不得在居住空间以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遮掩防火设施。已搭建的建筑物或已堆放的杂物必须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
5
.各单位和住户必须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要与租房的客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客户遵守消防安全管理。集体住宿的地方和临时工居住的场所,必须按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学校商店、食堂的火灾预防
1
.商店、食堂内禁止私自乱拉电线、乱接电源插座,不能超负荷用电、禁止违规接电和使用老化的线路。
2
.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保持商铺及营业场所内外畅通。
3
.每个商铺及营业场所必须按要求自备合格的灭火器材。
4
.食堂内用火必须保证火苗和火焰不能引燃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学校医院的火灾预防
1
.校医院要制定防火安全细则,必须符合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的要求。
2
.校医院要加强易燃、易爆气体和物品的管理。
3
.校医院要做好火灾发生时紧急疏散病人、陪员和医护人员的预案,职责明确。
第三章 应对火灾
第十九条 对于消防单位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和防范措施。单位发生火灾火情要报保卫处消防科备案,接受调查,不得瞒报或私自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火灾原因,核定的损失情况,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做出事故责任人赔偿和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发生火灾时,除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外,应同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人员接报后,应及时、快速到岗指挥,维护现场秩序,协助灭火救灾。火灾扑灭后,要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